一名年僅15歲的少女偷走母親金鏈後房屋出租離家出走,在轉賣過程中卻遭人強姦。
  一名年僅15歲的少女偷走母親金鏈後離家出走,在轉賣過程中卻遭人強姦。近關鍵字日,該案中的一名嫌疑人受審並獲刑11年,嫌疑人家屬對此判決不服已提起上訴。
  判決書顯示,去年10月10日中午,15歲的小芳因為和母親吵架離家出走,臨走時她偷偷拿走母親一根金鏈。離家後,小芳找到同學小婷希望尋找“買主”,併在後者介紹當鋪下認識了汪某及劉某,汪某隨後將小芳介紹給了“買主”鄭某。
  當晚,鄭某以3500元的價格收購了這條金項整合負債鏈。次日凌晨1時許,劉某帶著小芳來到南山區光前村一間無牌旅館開房,並買來零食、啤酒等。汪某和鄭某隨後趕到,房間內三男一女一起喝酒吃東西。凌晨2時許,鄭某離開,汪某讓劉某躲到衛生間,然後強行與小芳發生性關係。
  約半小時後,鄭某回到房間讓汪某和劉某下樓買水,隨後開始撫摸小芳敏感部位,並對其實施強姦行為。約一個小時後,鄭某下usb樓,汪某和劉某回到房間,劉某想要強姦小芳未果,但隨後幫忙按住小芳雙手,協助汪某對小芳再次實施強姦。事後,小芳將受害經過告訴一名同學,直到第二天晚上小芳父母得知事情後才報警,隨即鄭某、劉某被抓,而汪某至今仍在逃。
  鄭某的辯護人稱,案發現場只有汪某、劉某和鄭某,其中汪某在逃,劉某是未成年人,被害人體內未檢出鄭某的精斑,而除了小芳的指控外,並無其他證據證明鄭某實施強姦行為。鄭某供述稱,當晚其與小芳獨處期間一直在聊天,過程中用手撫摸小芳敏感部位,但並未與小芳發生性關係。
  12月5日,南山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,鄭某犯強姦罪獲刑11年。法院認定,鄭某違背婦女意志,強行與小芳發生性關係,已經構成強姦罪。此外,在已知汪某將小芳強姦的情況下,鄭某仍然強姦小芳,依法應認定為輪姦。
  鄭某的家屬對此判決不服,已經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訴。(記者 郭啟明)
(編輯:SN09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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